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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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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害物质名称 |
向水体倾倒或排放每吨 |
无防水、防渗措施堆放每吨、月 |
无专设的堆放场所堆放每吨、月 |
| 含汞、镉、砷、六价铬、铅、氰化物、黄磷及其他可溶性剧毒物废渣 |
36.00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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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厂粉煤灰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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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
| 其它工业废渣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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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 |
注:
1、排放或倾倒或无防水、防渗措施堆放剧毒废渣,除收费外,应立即制止其行为,并责成清理。
2、"电厂粉煤灰"一项。只适用《环境保护法(试行)》公布前,建成投产而末建灰场、已向水体排放的燃煤电厂。其它电厂(包括上述电厂扩建)排放粉煤灰,适用其他工业废渣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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