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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审批接待工作职责

  凡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房建、饮食娱乐服务等一切可能产生污染物的或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①新、改、扩、基建工程项目;②通过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能力的项目;③增加新产品或改变生产产品的项目;④改变生产工艺,改变或增加生产设备的项目;⑤区域开发(含工业区、开发小区)建设项目,均须向环境保护部门办理选址(或定点)报建设竣工验收等三个阶段手续。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或预可行性阶段,提供项目建议书及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并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或提供环境影响初步分析),提交环保局审批。

二、选取址(定点)阶段,在本阶段内环境保护管理的目的是使建设项目符合“全面布局”的原则,建设项目在本阶段内应填报环境影响报告,并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段内完成。

1、填报环境影响报告的项目分类按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执行,如未列入《名录》的项目,须填报《太原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送环保部门审批,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

2、建设单位委托持甲级或乙级评价证书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评价大纲(环评实施方案)送环保局,环保局根据情况确定审查方式,组织专家或由专业评审单位进行评审,专家现场考察及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批意见。

小型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市环保局同意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填写。

3、建设单位按照环保部门对大纲的审批意见,完成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再送环保局审批。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论证、审批必须按市环保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和审查程序》进行。

4、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项目,市环保局均向建设单位发出同意选址(或定点)的证明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建设单位才能向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证(用)地手续。

5、对报来的环境影响报告、市环保局在25个工作日内批复,经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必须在两年内(报告表在一年半内)办理相关的报建手续。

三、设计和施工阶段。本阶段环境保护管理主要目的是监督建设单位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者”的方针的情况,应办手续要求如下:

1、建设单位根据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意见及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委托具备环保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防治污染设计,再向环保部门申报。

向环保部门申请项目报建时,必须备齐有关资料,必要时,须附上主管部门(经、计、建委及主管局)对项目建设的批准文件,或区,县环保局对项目的审查意见,或有关专业部门对项目的审批意见。

2、报送的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书,应符合“(87)国环字第002号文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要求,应遵守国家和太原市颁布的有关环保法规,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应符合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批复的要求。

3、项目的报建,必须经现场踏勘,并在收文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人批复。市环保局的批复形式,包括批文和发建设许可证两种。在领取批文(或建设许可证)的同时,办理领取退回图纸手续。

4、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建设的项目,不得进行施工和安装,

四、竣工验收阶段,本阶段环境保护管理目的是监督建设项目防治污染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本阶段应办理相应的试运行及验收手续,要点如下:

1、申请实物试运行具备的主要条件:①经环保部门同意建设的项目;②“三废“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应同时建成,并具备运转能力;③备齐符合试运行要求的资料。

2、完成各排污口的规范化管理。

3、具备试运行条件的项目,由市环保局直接在《申请报告》上盖上批准实物试运行期限的印章。

4、试运行期内应完成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的调试工作,完成由市环境监测部门对建设项目各排污口进行监测工作;完成建设项目正式投产的验收申报工作。

在试运行期内未能完成上述工作,需延长试运行期的,必须书面提出未能完成上述工作的原因及消除这些原因的整改措施。

5、申请建设项目验收条件:①在批准调试期(试运行期)内;并达到项目设计能力85%以上者;②经指定环境监测部门测定,各排放口污染物浓度和总量符合规定要求;③备齐符合验收要求的资料。

凡符合条件竣工验收项目,市环保局直接在《太原市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报表》有关栏内加具批复意见,或签发《太原市建设项目临时排污许可证》。

6、未经环保部门同意(试运行)验收,项目不得(试)生产或(试)使用。

7、对申报验收(试运行)项目,市环保局收到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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