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1982]21号)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征收超标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城环[1984]第453号)
省政府《山西省贯彻〈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晋政发[1985]51号)
省环保局、省经贸委、财政厅、物价局《焦炭排污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晋环计字[95]199号)
省政府办公厅《山西省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实施办法》(晋政办发[1998]46号)
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关于用排污费补助环境监测仪器设备购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二)投资方向
1、各级政府五年环境保护计划、年度环境保护计划中确定的重点治理项目和治理措施
2、各级政府下达的环境保护限期治理项目
3、区域性污染综合治理项目
4、环境保护执法能力建设和保障项目
5、环保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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